1.审批事项信息表
审批事项内部管理信息 | |||
审批事项名称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
项目类别 | 行政许可 |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
受理科室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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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外网公示信息 | |||
所属部门 | 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
主体部门 | 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
项目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
办理对象类别 | 个人办事或企业办事 | ||
办理程序 | 申办流程:申报人提出申请(现场、传真、电话)——监督所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经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 ||
申请条件 |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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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动物强制免疫记录 2、养殖场养殖档案 3、动物临床检查健康证明(或带动物到现场,针对伴侣动物)4、运输工具编号(车次号/航班号)5、实验室检测证明 |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 ||
费用情况 | 不收费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周六、日休息 | ||
办理部门 | 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
办理地址 | 丰台区程庄北里18号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8室 | ||
联系电话 | 63892496 | ||
监督电话 | 63804686 |
2.审批过程登记表
审批过程登记表 | |||
事项名称 |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 ||
审 批 流 程 | 环节一 | 环节名称 | 申报 |
办理人 | 申报人 | ||
环节二 | 环节名称 | 审查 | |
办理人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环节三 | 环节名称 | 审批 | |
办理人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环节四 | 环节名称 |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 |
办理人 | 动物卫生监督所 | ||
环节五 | 环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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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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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六 | 环节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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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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