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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
发布日期: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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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批事项信息表

审批事项内部管理信息

审批事项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受理科室

动物卫生监督所

类别

 

审批事项外网公示信息

所属部门

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主体部门

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类别

个人办事或企业办事

办理程序

申办流程:申报人提出申请(现场、传真、电话)——监督所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条件——经查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申请条件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

1、动物强制免疫记录 2、养殖场养殖档案 3、动物临床检查健康证明(或带动物到现场,针对伴侣动物)4、运输工具编号(车次号/航班号)5、实验室检测证明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 下午1:30-5:30 周六、日休息

办理部门

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办理地址

丰台区程庄北里18号丰台区动物卫生监督所208室

联系电话

63892496

监督电话

63804686

 

 

 

 

 

 

 

 

 

 

 

 

 

 

 

 

 

 

 

 

 

 

 

 

 

 

 

 

 

 

 

 

 

 

 

 

 

 

 

 

 

 

 

 

 

 

 

 

 

 

 

 

 

 

 

 

 

 

 

 

 

 

 

 

 

 

 

 

 

 

 

 

 

2.审批过程登记表

审批过程登记表

事项名称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环节一

环节名称

申报

办理人

申报人

环节二

环节名称

审查

办理人

动物卫生监督所

环节三

环节名称

审批

办理人

动物卫生监督所

环节四

环节名称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办理人

动物卫生监督所

环节五

环节名称

 

办理人

 

环节六

环节名称

 

办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