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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动物诊疗机构精神及毒麻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信息来源:动卫科
发布日期:201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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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合法、安全、合理使用精神及毒麻药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精神及毒麻药品是指包含兽用安钠咖、氯胺酮、砒霜、巴比妥类等兽用精神及毒麻药品。

第三条 精神及毒麻药品只能用于动物医疗上的正当需要,严禁以兽用名义给人使用,或用于其它用途。

第四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须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 精神及毒麻药品等特殊药品应当由指定人员保管,采取双人双锁专柜保存,设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并注意防盗、防火、防误用。动物诊疗机构负责人和其指定的人员负责相关药品管理。每日早晚各一次账物核实。

第六条 精神及毒麻药品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和销售。

第七条 霉变坏损的精神和毒麻药品,需上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统一销毁,并留存相关证明备查。

第八条 执业兽医领用精神及毒麻药品应出具专用处方或者独立处方,并不得随意涂改。处方应当保存至少5年。

第九条 精神及毒麻药品实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进货单位、数量、发药日期、动物饲养人姓名、动物种类、病历号、药品名称、规格、开具处方执业兽医、处方编号,经办人等。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购入精神及毒麻药品应确保供货方有合法资质,并且保证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 执业兽医和负责人要自觉加强对精神及毒麻药品使用、记录和保管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禁止使用假、劣精神及毒麻药品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精神及毒麻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须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精神及毒麻药品出入库登记表》格式及时、如实记录。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批评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将提高该单位风险等级,纳入重点监管名册,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在相关网站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bt365国际版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